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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50823号“SHAKI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797号
申请人:夏奇拉•伊莎贝尔•迈巴拉克•里波尔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0823号“SHAKI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3143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第56519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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