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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26265号“pangae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6:39关于国际注册第926265号“pangae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7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云天永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PANGAEA LABORATORI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6265号“pangae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11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深圳经销商证明;
2.宁波经销商证明;
3.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公证认证证据及其中文翻译;
4.淘宝在线销售网页公证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将复审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31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3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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