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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0969号“SHAN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1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38号
申请人:上海杉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0969号“SHAN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941548号“杉虎 SHAN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03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63191号“S香乎 SHAWN 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生化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卫生消毒剂、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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