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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7166号“能动科技 DYNAMIC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0:12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99号
申请人: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7166号“能动科技 DYNAMIC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29439号、第49097668号、第61294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报价单、销售发票、展会照片等作为证据材料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能动科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半加工人造树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人造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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