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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1911号“Golgem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1: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55号
申请人:高尔格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1911号“Golgem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1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8401号“小康田园XIAOKANGTIANYUAN及图”商标、第61198250号“IDIFFU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8107号“DUOLIBAO及图”商标、第9043309号“优雅及图”商标、第61199782号“IDIFFUSER及图”商标、第11007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12940号“IDIFFUSER及图”商标、第14576051号“玛聋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06427号图形商标、第9043309号“优雅及图”商标、第10562814号“逸品源 YI P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1159号“百岁湖溪 BAISUIHUXI及图”商标、第926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6276号图形商标、第61217212号“IDIFFUSER及图”商标、第10562841号“逸品源 YI P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七)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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