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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5109号“STO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466号
申请人:安力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475109号“STO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3282号、第9399197号、第28757990号、第59719064号、第57505521号、第59720323号、第75101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六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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