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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851475号“威朗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6: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3265号重审第0000001241号
申请人:企立得企业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53265号《威朗希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56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7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4362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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