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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86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6:22
BP及图、第18306792号图形商标、第12495647号“海俪恩 HORIEN及图”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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