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02064号“学哥学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61号
申请人:王光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2064号“学哥学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38956号“学妹学哥”商标、第23439026号“学哥学弟”商标、第21070800号“学弟学妹网”商标、第35205477号“学长学妹你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学哥学妹”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学长学妹你来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