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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57861号“诚信龙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1: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47号
申请人:张波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757861号“诚信龙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3064号“诚信龙 Sincerity Lo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411780号“诚信龙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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