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847414号“TW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2: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96号
申请人一: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市温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38847414号“TW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母公司“富邑葡萄酒集团有限公司”(Treasury Wine Estates Limited,简称TWE)是全球最负盛名的葡萄酒公司之一,至今已有超过170年的悠久历史,旗下拥有70多个全球知名的杰出葡萄酒品牌,包括奔富(PENFOLDS)、纷赋(WOLF BLASS)、洛神山庄(RAWSON'S RETREAT)等。截止到目前,TWE的葡萄酒产品已经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及地区销售,且中国大陆地区是TWE全球最重要的销售市场之一。申请人经其母公司授权管理包括“富邑葡萄酒集团”中、英文商标、企业字号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18056348号“TWEGLOB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67070号“TREASURY WINE EST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的“TREASURY WINE ESTATES”部分为申请人母公司的英文商号,“TWE”是其首字母缩写。考虑到“TWE”在中国取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被申请人抄袭、摹仿和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明显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TWE”不仅是申请人的商标,还是申请人母公司英文商号简称,且已在中国消费者者中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母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是销售酒类产品的公司,是申请人的同行业者,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0934487号“TWE”商标,该商标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多件与TWE商标和商号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及其TWE商标商誉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摹仿、抄袭和抢注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被提起异议。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为光盘证据):
1、TWE集团的背景简介;
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3、红酒世界网关于“富邑”的搜索结果及相关报道;
4、TWE销售葡萄酒产品的部分网络销售页面打印件;
5、IWSR关于2002-2017年酝思葡萄酒的进口量统计;
6、引证商标档案、被申请人第40934487号商标档案;
7、无效宣告裁定、不予注册决定;
8、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9、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或摹仿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依法获准注册。已有多件“TWE”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无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未发现申请人对“TWE”系列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被驳回。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富邑公司信息截图、官方网站截图;富邑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第18939068号“TWE”商标等商标截图;几款奔富酒产品图片;大辞海关于“广告”的含义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一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其申请注册日和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尚在专用权期限内。2022年3月27日,引证商标一获准转让至申请人二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一于2021年11月3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援引该引证商标的主体资格。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二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其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标尚在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TWE”与引证商标二“TREASURY WINE ESTATES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与葡萄酒相关)”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全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