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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6014号“瑞恩的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2: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08号
申请人:瑞慕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6014号“瑞恩的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1349号“瑞恩RAYON”商标、第942845号“瑞恩”商标、第11874219号“瑞恩”商标、第14249683号“瑞恩”商标、第60741102号“瑞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打字机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餐巾;绘画仪器;制图尺;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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