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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73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3:35关于第618273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49号
申请人:东莞市骉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7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2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4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25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03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28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创意说明、商品包装、宣传海报图片、企业网站页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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