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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89034号“自然珍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56号
申请人:青岛自然珍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9034号“自然珍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5828号“自然珍草 N PRECIOUS FI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37129号“自然萃ZIRANC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外,还有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将依据《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进行全面审查。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37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家用嫩肉剂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6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茶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茶饮料、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自然珍萃”文字构成,使用在啤酒、植物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或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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