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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60501号“中通国医ZHONGTONGGUO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4: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33号
申请人:深圳中通华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0501号“中通国医ZHONGTONGG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69442号“中通快递ZTO EXPRESS ZTO”商标、第3087368号“通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中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国医”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中国”,相关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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