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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6404号“啡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06号
申请人:青岛理派思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6404号“啡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194382号“非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备案呢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纸;书写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在“卫生纸”等商品上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海报”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书籍;海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海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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