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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17074号“好生活,好又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35: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03号
申请人:陈月新 委托代理人:长沙优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7074号“好生活,好又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名下第30406182号“好又多好生活 HNHYD-MART”商标已取得专用权,申请商标亦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47969号“好又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状态的资料、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由手写体的“好生活,好又多!”、下划线及深色背景组合而成,该文字内容及商标的整体组合形式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将该标识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认读,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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