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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627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1:12关于第616862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00号
申请人: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6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33784号、第19822419号、第13533734号、第40705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及其他主体知名品牌商标档案、引证商标1-3原注册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备案信息、恶意认定评审文书、包含“驴”元素实现共存的商标档案信息、在先案例、相关行政判决书、门店及包装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及销售网页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疗养院;庭院风景布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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