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500298号“光恒GUANG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3: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31号
申请人:珠海光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光恒电力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5500298号“光恒GUANG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光恒”商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光恒”品牌及商号相同,使用在申请人主营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荣誉证据;
3、申请人官方网站;
4、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合同及现场照片;
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6、销售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测量仪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光恒”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光恒”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光恒”商号及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多数为自制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尚不足以证明其“光恒”商号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该项规定中的“带有欺骗性”主要指商标标识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4579189号“牛乃唐NIUNAI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