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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2975号“美心生活 MX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4: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524号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2975号“美心生活 MX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45117号“彩云 美心及图”商标、第7642780号“美心”商标、第59755089号“美生活集团”商标、第59792605号“美心生活”商标、第37211736号“美妆生活MSLIFE”商标、第13091469号“美妆生活MSLIFE”商标、第18705575号“M&G Lif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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