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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7210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43号
申请人:德维克医疗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721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1930号“麦德森MEDICINE (TIANJIN) BIO-ENGINEERING CO.,LT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3370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380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569566号“Mic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色彩搭配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本案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2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09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2)第15114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2)第12461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四中较为显著的首字母“M”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探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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