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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13281号“子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5: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0686号重审第0000000513号
申请人: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0686号《子刚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8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3184675号“子刚金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第40204089号“子剛金銀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注册且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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