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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3543号“ZE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42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3543号“ZE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12372号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3354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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