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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87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3:52关于国际注册第16287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221号
申请人:MILBON CO.,LTD.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8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42305号“CH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人识别为字母“CHOG”,其与引证商标“CHOG”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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