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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865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4:11关于第617865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39号
申请人:拉玛瑞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86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62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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