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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0239号“灵感来源Lingganlai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79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师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0239号“灵感来源Lingganla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灵感来源Lingganlaiyua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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