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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265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59:57关于国际注册第15265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3765号重审第0000000807号
申请人:爱德•乌斯特豪夫三叉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376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265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0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0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2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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