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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874号“9 UN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2:30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874号“9 UND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252号
申请人:9UNDER GOLF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3874号“9 UN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1421244号“UNDERGL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54448号“UD UNE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961302号“UNE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597080号“UNE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09717号“U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659876号“18U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928260号“U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权利人进行共存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应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41类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及相关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制品”表述不清,在我国商标注册中不被接受,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用于移动电话和移动设备的应用软件;电子数据库;录音制品,;音像录制品;数字录制品;多媒体录制品;光盘录制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高尔夫挥杆动作分析用摄像机;预录制的盒式磁带、CD盘、磁盘、DVD盘、MP3、唱片和视频;可下载的影片;可下载的播客;可下载的电子书;有声读物;可下载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报告;电子格式的培训指南;可下载的教育媒体;USB存储棒(U盘);体育用眼镜;(头盔上的)面罩;双筒望远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挥杆速度测量装置;体育训练模拟器;高尔夫测距仪;高尔夫球杆测量仪器;太阳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高尔夫球挥杆速度测量装置;体育训练模拟器;高尔夫测距仪;高尔夫球杆测量仪器;太阳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高尔夫球挥杆速度测量装置;体育训练模拟器;高尔夫测距仪;高尔夫球杆测量仪器;太阳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及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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