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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6151号“CHERRY SQUA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1:43关于国际注册第1626151号“CHERRY SQUA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912号
申请人:MOHAMED MOHAMED MAHMOUD ABD ALLAH EL-SHAFEI - EL-SHAFEI FACTORY FOR THE SHOE INDUSTRY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6151号“CHERRY SQUA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20450号“CHERRY SQU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引证商标注册人愿意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人已有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有关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的中文翻译材料及相关公证认证材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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