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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42144号“土家妹娃TU JIA MEI W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00: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63号
申请人:甘顺全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2144号“土家妹娃TU JIA MEI 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2178号、第21833735号、第35301967A号、第12604134号、第181918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土家族并无联系,申请商标的含义并未直接指向土家族,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出现不良影响的情况。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土家妹娃”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土家妹”、“土家妹兒”、“土家妹子”、“土家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腌制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行业、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应考虑因素。
“土家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申请商标中含“土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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