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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2497号“瑞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86号
申请人:瑞慕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2497号“瑞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845号“瑞恩”商标、第7924064号“瑞恩”商标、第9183127号“瑞恩 RAIN及图”商标、第38640621号“瑞恩及图”商标、第50767454号“瑞恩”商标、第60730778号“瑞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权利状态均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此,申请商标应当在智能手机用壳、DVD盒、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耳机、音频扬声器外壳、麦克风、扬声器音箱、遥控装置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六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量器具、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太阳镜、计数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瑞恩”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汉字“瑞恩”、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瑞恩”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DVD盒、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耳机、音频扬声器外壳、麦克风、扬声器音箱、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DVD盒、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耳机、音频扬声器外壳、麦克风、扬声器音箱、遥控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鼠标垫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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