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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5012号“ETV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8: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55号
申请人:悦朵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5012号“ETV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51947号“etv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酒具;梳;牙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器;酒具;梳;牙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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