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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3586号“MANA POTION STUDI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9:20关于国际注册第1633586号“MANA POTION
STUDI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56号
申请人:VELMOZHNYI ANTON OLEKSANDROVYCH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3586号“MANA POTION STUDI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1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05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10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56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对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除“技术咨询”以外的服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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