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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7295号“PIG BRI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19:46关于国际注册第1617295号“PIG BRI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917号
申请人:WHITE BUFFALO,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7295号“PIG BRI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文中常见搭配,整体对于相关公众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准备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限定为“野生动物诱捕器,即野猪诱捕器”。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注册,而未判定为有误认可能。申请商标通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经建立起商标和指定商品以及商品和商品提供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显著性增强,具有区分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RIG的中文释义、WIPO对商品限定的确认信、PIG BRIG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巴西、新加坡和新西兰注册的信息页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已限定为“野生动物诱捕器,即野猪诱捕器”。
2、驳回决定中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使用对象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对指定商品功能的描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220000050662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申辩意见:BRIG并未直接表示对指定商品功能的描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与BRIG(监狱)的功能相去甚远。BRIG并非日常词汇,中国普通消费者不会认识到该词汇的含义。PIG BRIG词组并非固有表述,不描述任何商品特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相关词典关于BRIG的含义、关于美国野猪泛滥的报道、PIG BRIG产品使用的相关视频和材料以及对美国军舰上监狱的相关介绍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的描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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