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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9947号“约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0: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16号
申请人:约战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9947号“约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演出;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54714号商标、第15478846号商标、第15924959号商标、第15478840号商标、第199946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版权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分别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第179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演出;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拳击比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体育设施、演出、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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