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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73341号“ROKUMEI COFFEE CO NARA 197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0:17NARA 1974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8779号重审第000000139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路珈珈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8779号《ROKUMEI COFFEE CO NARA 1974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2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可可制品、茶、糕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9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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