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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15307号“沁香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34932号重审第0000001265号
申请人:湟源沣盈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4932号《沁香坊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5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8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在原审判决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2239号“沁香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法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代理机构,引证商标不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醋、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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