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83677号“万寿果花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356号
申请人:罗山县常氏万寿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3677号“万寿果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原创,具有其固定的含义,申请商标文字内容并未描述指定服务的特点,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7985号“万寿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万寿果花茶”,与引证商标“万寿果”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货物展出;电视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万寿果花茶”,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