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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7596号“德龍电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3: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39号
申请人:吴文初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7596号“德龍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基础商标“德龙”的延续性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94097号“德龙”商标、第22494104号“德龙 BETTER EVERYDAY”商标、第22494118号“DELONGHI 德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家用豆浆机”商品项目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第53171439号“德龙灌排”商标、第57740691号“德龙喷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590903号“德龙 生活本意 由家萃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六的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仍为有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家用豆浆机”商品上已被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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