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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8460号“汝必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22号
申请人:汕头市尚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478460号“汝必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962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域差异显著,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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