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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77015号“MoTr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6:18关于国际注册第1577015号“MoTr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83363号重审第0000000656号
申请人:ABUS AUGUST BREMICKER SOHNE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7015号“MoT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1466号“my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风格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结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0885号决定已依法撤销其在“安全头盔;消防毯;潜水和游泳用鼻夹”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导航仪器;照相器材架;望远镜;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报警器;眼镜;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3月13日第17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部防护用具;体育用头盔”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照相器材架;望远镜;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报警器;眼镜;电池充电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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