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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07445号“艾 艾艾贴aiait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96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7445号“艾 艾艾贴 aiait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08372号“艾购物 AIGOW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由申请人实际使用多年,在行业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艾”、“艾艾贴”、“aiaitie”组合而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穴位压力刺激器;穴位按摩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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