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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1661号“巧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05号
申请人:陈富巧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1661号“巧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59107号“巧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292578号“巧哥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531755号“巧哥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后厨操作手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巧哥”与各引证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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