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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148号“HUT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7: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148号“HUT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00号
申请人:HUTOM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3148号第42类“HUT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8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UTOM”与引证商标“HUTSSOM”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开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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