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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4752号“鹰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8: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36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正奇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4752号“鹰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鹰墅”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老鹰的别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墅”有“别墅”的含义,申请商标“鹰墅”指定使用在金属建筑物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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