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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5345号“NICE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3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40号
申请人:杭州奕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汉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5345号“NICE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774444号“NICEFUL”商标、第19034439号“NICOF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第53636088号“NIT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第60902104号“NIC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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