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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61681号“张小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0: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86号
申请人:北京多元通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1681号“张小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44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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