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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8273号“JOHN LANGF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702号
申请人:约翰兰福德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8273号“JOHN LANGF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897号“JOHN LANGF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雪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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