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10919号“长润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77号
申请人:广东润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0919号“长润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04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茶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茶叶;茶叶代用品;糕点;粥。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7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在豆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糖;天然增甜剂;食用葡萄糖;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低聚果糖(糖);低聚糖(糖);调味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