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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7114号“冰茶 icet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4:4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44号
申请人:北京桑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7114号“冰茶 icet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47987号“统一冰红茶 ICE TEA”商标、国际注册第1214546号“RAUCH SEIT 1919 ICETEA”商标、国际注册第1324772号“RAUCH ICE TEA”商标、国际注册第1324773号“RAUCH ICE TEA”商标、国际注册第1220962号“LIPTON ICE TEA”商标、第8626668号“ICEBEE”商标、第53402018号“冰茶子”商标、第58111843号“ICE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产品内容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茶;茶饮料”以外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八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字母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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